谭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涉军人婚姻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女方)与沈某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沈某某名下。2020年双方感情破裂,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房产。判决生效后,沈某某拒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房屋交付手续。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男方为现役军人,涉及《民法典》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条款在离婚后的执行阶段是否影响物权变动,以及军人身份对执行措施的制约。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局能否直接强制过户,以及是否需征得军人单位同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举行执行听证会。谭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物证及书证。沈某某及其代理人出庭,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部队出具的关于其服役期间住房管理规定的说明,主张房产处置需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批,请求暂缓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与执行依据,核实了房产权属状态及军人身份对执行程序的实质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裁定强制沈某某配合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谭某某名下;责令沈某某限期腾退房屋并交付谭某某。若沈某某拒不履行,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并可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房产以清偿相应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判决生效后,军人身份不构成阻碍夫妻共同财产物权变成的法定理由。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维护非军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特殊保护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后的财产执行应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具有典型的司法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