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周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博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博某某多次就医并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2022年,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及周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周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夫妻争吵中的过激举动,并非长期虐待,且房产系双方共同还贷,不应单独赔偿。博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证明周某某存在持续性家暴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博某某提交的物证(伤情照片、医疗单据)及书证(报警回执、告诫书)。被告周某某对部分伤情照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确认家暴事实成立。针对房产分割,法院查明该房产为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周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博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法定过错情形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公安机关告诫书与医疗证据的结合使用。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令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对类似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