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婚后感情渐淡,高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高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及家务补偿。被告蒋某某认可高某某承担主要家务,但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且高某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社区证明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家庭支出结构及自身经济状况;被告提交工资单及房贷还款记录,证明家庭共同债务及自身贡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依法组织质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必要核实,查明双方财产现状及原告实际困难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特殊困难时期的女方,法院应综合考量其实际生活需求与对方负担能力,依法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