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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胡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冯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胡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胡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冯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房产归属。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混同,双方矛盾激化,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份额并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拆迁安置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父母出资背景及双方对房产共有的合意。胡某某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及父母声明书,主张系单方赠与。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冯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复杂家庭财产与继承析产争议时,原告有权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家事纠纷中证据固定与法律关系厘清的重要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