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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谭某某多次提出离婚,陈某某起初不同意。后谭某某再次起诉,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陈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谭某某承认其未尽家庭义务且知晓其经济困境。一审法院认为军人婚姻保护优先,未支持经济帮助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陈某某提交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旨在证明被上诉人谭某某对家庭贡献缺失及自身困难状况的自认。被上诉人谭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事实部分进行书面答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经济帮助请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组织了双方进行书面调解沟通。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不再赘述。本案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军人一方存在过错或另一方确有困难,仍应依法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特殊群体与维护弱势方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