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系夫妻,博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博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李某主张博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及损害赔偿。博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博某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关系。因涉及军人婚姻,法院需严格审查感情破裂情形及过错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电子数据取证复杂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博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仅通过书面材料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关联性分析。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案件中,即便原告主张过错赔偿,若其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同时提示在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时,书面审理程序对证据形式审查的重要性,以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