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婚后感情一般,育有一女。原告于2023年5月怀孕,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务工,未尽家庭照料义务。2024年1月,原告产女后进入哺乳期,因被告拒绝承担育儿及生活费用,双方矛盾激化。原告以被告未尽扶养义务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及家务劳动补偿。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应在离婚时向原告提供经济帮助,特别是在原告处于哺乳期且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分娩记录、哺乳期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未尽义务及原告经济困难。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金额争执不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被告博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30,000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据经济帮助制度,不仅关注财产分割,更关注一方在离婚后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