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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女方)与焦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共同居住于焦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焦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反对。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房产分割未决。离婚后,曾某某发现焦某某擅自将房产过户至其亲属名下,遂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确认该过户行为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房在离婚后的权属认定及执行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曾某某提交离婚判决书、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焦某某亲属的证人证言,证明房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被恶意转移。焦某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登记时间,结合证人证言核实了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安置人口构成。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焦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曾某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将房产份额过户至曾某某名下,曾某某补偿焦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确认该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原执行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强调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执行力度。同时,通过不公开调解保护了军人及家属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融合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