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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时约定,沈某某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后债权人起诉曾某某,法院判决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某某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沈某某追偿。沈某某抗辩称债务中部分系其个人挥霍,且曾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拒绝按比例分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已承担连带责任的配偶一方的内部追偿效力,以及债务性质的重新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曾某某提交离婚调解书、债务清偿凭证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意见,证明其已代偿及沈某某实际受益情况。沈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债务分担比例及执行依据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及其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就本案债务清偿再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终结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审理中保护隐私与实质公平并重的司法理念,通过调解高效化解执行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家庭伦理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