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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孙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同时主张赵某某存在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赵某某不同意离婚,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所述过错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条件的认定、特定动产的权属分割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成立与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车辆购买凭证、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价值鉴定以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转移迹象。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日常沟通记录,反驳原告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及过错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厘清了动产分割中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