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彭某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分割。刘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反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彭某多次起诉离婚未果,本次为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庭主要开支,主张对房产有贡献;被告刘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父母出资购房的银行流水,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受法律特殊保护。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及婚姻感情破裂程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对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无明确赠与双方意思表示,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重申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非军人一方在缺乏法定重大过错情形下,难以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体现了维护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