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婚后感情破裂,陆某长期遭受刘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陆某主张刘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刘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具备经济帮助条件及陆某是否符合受助资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物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用以证明暴力事实及陆某的经济困境。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刘某自愿一次性支付陆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因生活困难请求经济帮助的支持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