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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股权与投资收益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涉及焦某某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历年分红收益的分割。朱某某主张该股权系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焦某某则辩称股权属婚前个人财产,且公司账目混乱,拒绝提供完整财务数据。案件审理中,法院注意到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强调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同时查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亦为争议焦点。焦某某未能就股权性质及收益提供充分反证,导致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工商登记档案、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公司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朱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证明婚后共同经营及收益混同。双方围绕股权权属及收益真实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案件中隐私保护与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明确了股权分割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