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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马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虽登记在马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涉及父母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某主张该房为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马某则认为系父母对己方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第三人马某父母出庭说明出资性质,主张该房产仅赠与马某一人。案件涉及婚前/婚后财产界定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事实较为复杂,需厘清产权登记与出资来源的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房产取得时间及出资流向;马某及其父母提交了赠与合同及证人证言,主张系单方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形式的拆迁协议与出资凭证,结合庭审质证,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进行了全面评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马某所有;马某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类涉隐私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化解了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