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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存续期间,麻某某多次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赵某某身心受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财产分割环节,赵某某主张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赵某某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麻某某给予经济帮助。麻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双方财产已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拒绝支付帮助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遭受的精神损害。被告麻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合议庭通过审查书面卷宗及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核实,重点围绕经济帮助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开评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界限。法院在认定过错的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及保护弱势方权益的理念,支持了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实质救济,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数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