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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韩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曾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曾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某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且韩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嫌疑。韩某某辩称借款用于家庭开支,要求共同偿还。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韩某某,债务由韩某某个人承担。曾某某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为由申请再审,主张该债务实为韩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曾某某分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债务由韩某某全额承担,并重新分割房产增值部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曾某某重点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流向与家庭日常支出无关。韩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需结合电子数据进一步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房产归韩某某所有、韩某某补偿曾某某折价款的判项;二、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判项;三、改判案涉债务由韩某某个人承担,曾某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驳回曾某某其他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债务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对认定债务性质的作用。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与聊天内容,准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体现了公平原则,为类似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采信与事实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