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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麻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麻某某名下,双方未约定该房产归个人所有。2022年,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麻某某抗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婚后长期分居,感情破裂。陈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麻某某提交父母单方出具的赠与声明及转账凭证,主张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登记在一方名下时的权属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及书面凭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购房出资的对话内容、银行流水的备注信息以及麻某某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本案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