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婚后感情渐淡,刘某于2022年5月怀孕,期间谭某长期在外务工,未尽家庭义务。2023年1月,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因自己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请求谭某给予经济帮助。刘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产检报告为证,证明谭某存在过错及自身经济困境。一审法院认为谭某虽有过错但未达到法定赔偿标准,且刘某具备劳动能力,判决不准予经济帮助,仅对共同财产进行均分。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刘某补充提交了哺乳期护理费用票据及失业登记证明,谭某则提交工资收入证明以反驳其经济困难主张。双方围绕谭某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及刘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展开辩论。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重点审查了刘某在离婚时的实际生活状况及谭某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刘某经济帮助请求的部分;三、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哺乳期妇女的特殊生理状况及实际经济需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