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张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因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及补偿款。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无共同还贷事实,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性质及补偿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自行达成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矛盾焦点明确,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林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存在共同生活支出及装修投入;被告张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证明。调解员在核实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书面沟通与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张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林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割了婚后共同投入产生的增值利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