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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原告主张车辆系婚后购买,应归其所有以利于抚养子女,并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购车发票为证;被告认可车辆归属但要求折价补偿。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车辆登记证书及购车凭证,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财产且由其实际控制使用。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车辆折价金额提出异议。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审查财产性质及分割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某品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中,法院综合考虑抚养需求与财产实际使用情况,将车辆判归直接抚养方,既保障了子女生活便利,也实现了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孕哺乳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