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尚处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曾某某主张因照顾哺乳期子女,应多分得车辆及主要生活资料。焦某某则辩称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曾某某未对家庭财产积累做出直接经济贡献,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对动产价值及车辆归属产生激烈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女方权益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车辆购买记录的电子发票、银行转账流水及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微信聊天记录。焦某某对曾某某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条,确认了车辆及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并核实了孩子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准予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三、登记在焦某某名下的轿车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向焦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四、其余动产由曾某某分得60%,焦某某分得40%。本案支持了原告诉请中关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合理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哺乳期子女的母亲,法院应在坚持男女平等基础上,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倾斜分配,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