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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李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承担家庭照料义务。王某名下有婚前继承所得房产及婚后共同存款。李某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且自身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经济帮助。王某认可李某付出,但认为其有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帮助金,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金额争议较大,导致调解初期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无收入流水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等书证,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抚养贡献。被告王某提交了房产证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其财产状况。调解员围绕《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引导双方平衡利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王某另行支付原告李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双方其他争议事项已结清。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外,对于处于哺乳期、无收入且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院应依据经济帮助制度给予实质性救济。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