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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生争执,2021年起矛盾激化,张某多次对於某实施肢体暴力,致於某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2022年,於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为位于市中心的两套房产分割。其中一套为张某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另一套为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於某主张因张某存在家暴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索取损害赔偿;张某辩称家暴情节轻微,且父母出资视为对己方赠与,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承担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於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报告作为家暴证据;双方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以证明房产来源及出资情况。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A小区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于某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三、B小区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某分得60%份额,张某分得40%份额;四、张某向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倾斜分配,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彰显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