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但首付及大部分贷款由谢某父母出资。后因感情破裂,谢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韩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谢某认为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自己个人的赠与或借款,且考虑到女方在哺乳期及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请求法院在分割时予以倾斜。案件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权属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谢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父母出具的出资说明,韩某则申请对房产现值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记录。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房产贡献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在提起上诉后,经与韩某沟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谢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据此,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哺乳期子女及复杂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撤诉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家庭伦理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