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23年,马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异性转账大额资金,并存在长期暧昧聊天记录,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冯某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且拒绝提供完整银行流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性质认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方财产少分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电子数据,证明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及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冯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记录,主张部分出资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四、驳回被告关于房产系个人财产的抗辩;五、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原告获得房产60%权益对应的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共同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且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规则。裁判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处理涉过错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