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陈某某多次提出离婚,曾某某不同意。后陈某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调解无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曾某某辩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且因支持陈某某服役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及住房,生活困难。曾某某主张在离婚时,陈某某应依据《民法典》给予其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在离婚时是否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以及原告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家务劳动相关证人证言,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家务贡献。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收入证明,认可婚姻关系破裂,但认为原告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严苛条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原告的经济状况及被告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曾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非军人配偶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或离婚时生活困难,有权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对弱势配偶权益的实质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的认可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