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但谭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谭某某诉请胡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执行阶段,双方对帮助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谭某某提交原离婚判决书及胡某某收入证明作为执行依据,胡某某对收入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胡某某实际收入水平,作为执行标的额确定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裁定胡某某限期向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执行阶段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