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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刘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谭某某多次遭受刘某某肢体暴力,导致身心受损。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刘某某辩称暴力情节不实,且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家暴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以佐证家暴行为,并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实质为家庭共有或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谭某某补充提交了证人证言,旨在证明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及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刘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房产权属的法律定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即便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情节,若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尊重其意愿并裁定准许,反映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审慎行使诉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