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麻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陆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资金转入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以隐匿财产。麻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调查,发现陆某在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未进行析产,且该房产在婚后产生巨额租金收益。陆某辩称该收益属个人财产,且否认资金转移事实。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隐匿财产认定产生重大争议,麻某主张陆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少分或不分给陆某,并请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陆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合议庭重点围绕资金流向及继承财产收益性质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被告确有隐匿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位于某处的房产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被告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针对被告陆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少分财产,向原告麻某支付相应款项;四、鉴于原告生活困难,被告陆某应向原告麻某支付经济帮助金。驳回被告其他抗辩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结合经济帮助制度,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实质救济,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的结合,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