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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债务50万元,由孙某负责清偿。离婚后,债权人向吴某追偿,吴某代为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及生效判决向孙某追偿。孙某辩称该债务系吴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时已约定由吴某承担全部债务,拒绝履行经济帮助及债务分担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其对内部追偿权的影响,以及孙某是否应承担离婚经济帮助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为审判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债权人收据及离婚判决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及孙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孙某提交聊天记录及家庭账本复印件,主张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债务归属进行质证,法院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50万元;二、被告孙某向原告吴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10万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内有效,但一方代为清偿后享有追偿权。同时,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支持离婚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原则在家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