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韩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谢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韩某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韩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仅安置韩某一人,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性质为共同财产。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谢某申请对房屋现值及装修残值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其贡献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房屋鉴定意见、装修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共同财产属性;韩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父母出资凭证及产权登记信息,主张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拆迁政策背景及出资来源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审查出资性质,强调了产权登记与拆迁协议在认定个人财产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