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赵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8年起,赵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孙某实施肢体及言语暴力,导致孙某身心受损,双方矛盾激化。孙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记录。2023年,孙某起诉离婚,主张赵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讼中,孙某自述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赵某给予经济帮助。赵某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孙某亦有不当言行,且拒绝提供经济帮助,认为双方财产已依法分割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赵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孙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孙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以证实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赵某提交了双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及银行流水,主张财产分割已公平处理,无需额外帮助。双方围绕家暴认定的证据效力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财产分割已完成,若一方因家暴等过错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法院在保护受害人隐私的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彰显司法温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生存权的实质保障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