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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子,焦某长期居家照顾子女,韩某在外工作。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韩某名下,并产生大额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焦某主张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经济帮助及债务分担。韩某否认债务真实性,称系焦某个人举债。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争议较大,韩某诉请确认债务为焦某个人债务并少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焦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知晓并同意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长期照顾子女的证据。韩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庭审调查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焦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韩某所有,韩某向焦某支付折价款;三、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四、鉴于焦某抚育子女付出较多,韩某向焦某支付经济帮助金。综上,支持原告诉请中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驳回其关于债务个人化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应予以支持。同时,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强化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