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案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被告辩称该房首付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且原告长期未尽家庭义务,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双方对房产现值及首付性质存在重大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矛盾较为激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同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结婚证作为书证,证明购房时间及资金来源。被告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转账的凭证及聊天记录,主张首付系父母赠与。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首付出资性质及婚后还贷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黄某某所有,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且部分由父母出资的房产,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