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婚后育有一子,曹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育儿责任,王某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令王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5万元。因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曹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主张该款项性质为过错损害赔偿而非经济帮助,且其已通过转移财产方式变相履行,拒绝配合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强制执行效力及财产查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曹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王某某收入证明。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的家庭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双方曾约定以其他方式补偿,并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其与生效判决主文的关联性,并核实了王某某的财产状况。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关于变更执行标的性质的异议,维持原执行依据的效力;但鉴于王某某确无足额现金可供执行,裁定对其名下部分非必需动产进行查封,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其余执行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因当事人单方主张而改变性质。同时,法院在保障弱势方权益与兼顾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家事执行中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智慧,对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执行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