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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军人)与被告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朱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房产。2021年,朱某父母对该房屋进行拆迁,置换取得一套安置房,登记在朱某名下。彭某主张该安置房包含婚后共同还贷或装修投入,要求分割。朱某辩称安置房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彭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双方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其对安置房有贡献。法院经质证,认为电子数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共同出资或混同,且安置房权属清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转化后仍属个人所有的法律界限,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混同或共同出资时的举证责任标准,对涉军婚姻中的财产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