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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黄某怀孕,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同时要求赵某承担家庭债务。赵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黄某在孕期提出离婚违背公序良俗,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产权登记信息,主张系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及孕期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涉及父母出资购房及孕期离婚的复杂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彰显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平衡,为类似涉孕期家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程序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