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曾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时,博某某因患有慢性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住所,生活陷入困难,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曾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离婚后,曾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博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鉴于博某某目前居住条件恶劣且医疗支出巨大,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故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某履行帮助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医院诊断证明及住房租赁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及曾某某的给付义务。曾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仅通过法院送达的文书知晓案情。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帮助的条款合法有效,且曾某某存在明确的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强调了对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即便在协议离婚后,若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法院仍应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