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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江某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较多家务及照顾患病亲属义务,且离婚后无住房,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曾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曾某某辩称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江某某具备部分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具体认定标准及经济帮助金额的裁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经诉前调解程序未果。庭审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收入状况说明,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事实;被告曾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及继承公证书,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对鉴定意见中关于原告劳动能力受限程度的结论无异议,但就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分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经济帮助旨在救济“生活困难”一方,需严格审查困难程度与帮助方的负担能力。在被告拥有个人房产且原告虽患病但非完全无自理能力的情况下,认定不符合法定帮助条件,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属与扶助义务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