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陈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0年起,陈某因琐事对蒋某实施经常性辱骂及轻微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蒋某遂起诉离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蒋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陈某辩称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此外,蒋某提出因遭受家暴,要求陈某支付损害赔偿。案件经一审、二审后,蒋某不服生效判决,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再审申请人蒋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施暴者悔过书,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原判决对财产性质认定错误。被申请人陈某提交了购房合同、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证据链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定;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房产归陈某所有的部分,改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陈某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若无明确约定仅归一方,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同时,再审程序中对家暴证据的采信标准进行了细化,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事实认定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