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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蒋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麻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然而,审理期间查明蒋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身心受损。麻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依据新发现的电子数据证据,申请强制执行房产分割。该电子数据包括蒋某承认房产实际出资来源及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聊天记录。争议焦点在于,尽管房产登记在蒋某名下,但结合家暴情节及出资性质,该房产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执行阶段是否应直接处理实体权属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了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房产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实质为家庭共同生活所用,且蒋某存在家暴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蒋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已在生效离婚判决中处理完毕,执行阶段仅负责实现既定权利,不重新审理实体权属争议。麻某若对原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程序的边界,强调执行阶段不得对实体权属争议进行重新审理。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中财产分割结果有异议,应依法申请再审,而非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区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