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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董某主张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银行存款及理财收益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博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抚养,并无隐匿财产,且董某作为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已享有子女抚养权及相应抚养费,无需额外经济帮助。双方因财产明细及经济帮助金额分歧较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董某提交了博某名下银行账户的电子流水记录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证明存在大额资金转出;博某则提交了家庭支出凭证及育儿记录进行抗辩。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博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剩余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分得50%;二、博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其他财产争议不再处理。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隐匿财产证据的审查标准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