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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主要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及子女教育。近年来,因经营理念分歧,双方矛盾激化。原告主张被告在经营中隐匿部分营收,导致其个人积蓄不足,且原告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职业中断,收入能力受限,故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经济帮助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被告辩称家庭收支透明,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且原告所述收入情况不实,拒绝提供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是否符合法定经济帮助条件及被告是否存在隐匿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出生证明及失业登记记录,主张其经济困难及被告隐匿收入。被告提交了家庭记账本、餐饮店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反驳原告主张,证明家庭财务公开且原告有再就业可能。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是否确因抚育子女导致生活困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经济帮助旨在救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而非对家务劳动的单纯补偿。在书面审理中,法院严格审查“生活困难”的实质要件,指出原告虽中断职业但具备劳动能力,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财产,故不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