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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股权与投资收益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持有某科技公司股权。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股权及后续投资收益分割产生争议。高某某主张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蒋某某辩称收益系个人经营所得,且部分资金已用于公司再投资,不应简单分割。双方对股权估值及收益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分歧,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收益归属。因双方对核心事实认定不一,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的财产保全与分割确认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高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记录,用以证明蒋某某隐瞒部分投资收益。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性,未组织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核实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虽涉及股权与投资收益这一复杂财产分割领域,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灵活性。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隐匿财产中的关键作用,提示当事人在家事财产分割中应注重证据的合法固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