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邓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然而,邓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证明刘某长期对其实施言语辱骂及轻微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刘某辩称上述行为系家庭纠纷,未达法定离婚及赔偿标准,且坚持要求分割房产。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是否存在家暴事实存在重大分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家暴指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审理过程中,被告邓某重点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以证明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刘某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构成法定家暴情形。法院结合全案书面材料,对证据的证明力及案件事实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认定标准。法院严格审查家暴证据链,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感情破裂或存在法定过错,其分割财产及损害赔偿请求将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