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后感情破裂,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特殊情节在于,沈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一套由彭某某父母出资、登记在彭某某名下的房产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彭某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且其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并要求彭某某提供适当经济帮助。彭某某辩称房产系父母赠与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亦不同意提供额外帮助。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沈某某的经济困难程度各执一词,矛盾激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鉴定意见,证明购房资金流向及房屋当前市场价值,主张存在共同财产混同。彭某某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性质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彭某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鉴于沈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抚养子女付出较多,彭某某应向沈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房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处于哺乳期、抚养子女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适当经济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财产归属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