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1年,谢某在醉酒状态下对朱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致朱某轻微伤,并伴有长期精神控制行为。朱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感情破裂,并要求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双方就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存在争议,该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但由双方共同还贷。朱某认为谢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在财产分割及赔偿上予以倾斜。谢某否认家暴事实,辩称朱某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朱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谢某实施家暴及过错事实。谢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家暴情节轻微,不构成法定赔偿情形,并提交了家庭开支凭证以抗辩财产分割比例。双方围绕家暴认定及损害赔偿请求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朱某因与谢某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尽管存在家庭暴力争议,但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提示家暴受害者应注重证据保全与法律救济途径的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