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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沈某某名下。2021年,沈某某未经江某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房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江某某发现后,主张该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沈某某返还并重新分割。沈某某辩称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及家庭日常开销,否认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双方因房产处置及款项去向产生激烈争议,江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售房款及剩余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擅自售房及资金流向;被告沈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消费记录,试图证明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其他书证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屋售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所得款项的性质认定规则。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有效遏制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维护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财产秩序的规范与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