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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因朱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彭某遂诉请离婚并要求朱某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争议。朱某主张其患病期间产生的高额医疗费及后续康复费用远超彭某预估,要求提高帮助额度;彭某则认为朱某存在隐匿财产嫌疑,拒绝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及弱势方基本生存保障,事实认定复杂,需平衡双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银行流水及房产评估报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核实朱某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及彭某的负担能力,旨在通过协商化解执行异议,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履行方案。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关系及子女由彭某抚养,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二、朱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用于补贴彭某照顾患病亲属及子女生活的额外支出;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灵活适用,特别是在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同时,兼顾了弱势一方的实际困难,展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为类似涉病、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