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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某长期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同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某某在哺乳期期间,因遭受暴力及精神压迫,被迫离家并独自抚养幼女,期间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周某某主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同时因处于哺乳期及受暴力侵害导致经济困难,请求离婚时获得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孙某某辩称家暴证据不足,且周某某主张的经济帮助缺乏法律依据,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周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视听资料,证明孙某某的家暴及同居事实;孙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围绕过错认定、经济帮助条件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周某某哺乳期内的实际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准予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孙某某向周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并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三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家暴及婚外同居等重大过错方,应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结合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因抚育子女导致经济困难的特殊情节,法院依据经济帮助制度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实质公平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